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对价的差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投资性房地产对价的差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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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权益法到成本法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新准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都要从实质上判断,而不仅仅是从出资比例上看,实质上判断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占有的董事席位的比例、是否有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对管理层和决策机构的影响等。
权益法:适用对象是从实质上看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情况,一般出资比例是20-50%。
成本法:适用对象是从实质上看能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出资比例是51%以上。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的情况,对其出资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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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的情况应该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为,该先前持有的权益应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任何利得应计入损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对价的差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对价的差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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